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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终3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8011794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砀山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帝景公馆帝景水岸营销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97384787U。 法定代表人:祝先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邵 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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