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强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强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80117941D。 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213MHM62。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1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80000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600元。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判决义务; 2、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对银行、证券、工商、民政、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 3、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对银行、证券、网络资金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 4、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22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对银行、证券、网络资金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 5、本院依法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对银行、证券、网络资金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 6、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7、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工商信息等。 其他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021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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