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3民初3795号 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家发镇麻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4元,由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