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802财保19号
申请人德令哈市水气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新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令哈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河东区克鲁克湖路西侧(新世纪花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德令哈市水气总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德令哈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海西州分行账户(1701**********)予以冻结。申请人德令哈市水气总公司以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德令哈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海西州分行账户(1701201000059642)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