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晨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启晨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91民初1056号
原告:山东启晨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张营社区高新四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一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6961481B。
法定代表人:张锡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武,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华,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1号北纬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P90641U。
法定代表人:陈其鹏,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启晨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晨新能源公司)与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鸿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晨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武、孙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鸿创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晨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京鸿创公司偿还启晨新能源公司剩余货款636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南京鸿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沼气发电机组、预处理系统、罗茨风机等设备一宗,价值159000元,双方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及其它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支付了95400元货款后,剩余636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
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启晨新能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沼气发电机组一套、预处理系统一套、罗茨风机一套,共计159000元,合同约定收货人为张玉勇,需方如不能按时付款,暂每日按产品剩余未付款价值2%支付违约金。2、发货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收货人张玉勇在发货清单中签字。3、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二张,票号分别是19410929、19410930,共计数额159000元。4、微信沟通记录截图一份,证实被告已支付了货款95400元,剩余63600元未支付。
启晨新能源公司主张利息以剩余未付货款636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本案立案之日起即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南京鸿创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启晨新能源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预付30%货款后开始生产,生产完毕后通知被告现场验收,被告验收无误再付30%货款后,原告发货至被告项目地,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再付35%货款,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或者1500小时到期后支付(无息),被告收货日期为2019年1月13日,因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收货日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日期。被告于2019年1月2日、1月10日分别付款47700元,被告还应在2019年1月13日付款55650元(159000元×35%),在质保期满即2020年1月13日付质保金7950元(159000元×5%),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36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还在违约条款中约定被告延期付款的,原告有权加收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日按迟交产品金额的2%计算,被告未按时付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以636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南京鸿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相应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启晨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3600元及利息(以63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656元,以上共计2046元,由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凌云
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
人民陪审员  武际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伟伟
书 记 员  王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