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迎商三茂大酒店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业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5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区。
上诉人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225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具体到本案中,1994年8月,广东省新兴县**建设指挥部将新兴县腰广“广海中线”改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上诉人分包给第三人高要市城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五施工队,被上诉人是第三人的工作人员,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追讨工程施工款,上诉人是由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案是涉及铁路财产诉讼,所以本案应属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工程发生在广东省新兴县,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排他的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开勇
审判员 黄海燕
审判员 尹燕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锦兰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