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

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2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区敏莹,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银,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送达应诉通知书予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基建工程公司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袁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