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5543号 原告:欧阳德志,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839。 被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欧阳德志与被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欧阳德志以原、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德志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德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欧阳德志已预交58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欧阳德志2900元),由原告欧阳德志负担。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