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8278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竹苑路银竹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5234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城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127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公司)、中山市城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