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城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8278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竹苑路银竹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5234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城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127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公司)、中山市城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