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2380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竹苑路银竹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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