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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2380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竹苑路银竹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