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凤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凤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凤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凤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做出的(2021)陕0324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凤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经营性收益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凤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魏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了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林祥
审 判 员 常文刚
审 判 员 张宝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晨阳
书 记 员 王文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