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凤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凤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民初188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陕西风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魏风侠,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与被告陕西风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向原告***出具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超过7日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司法救助,致使本案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永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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