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2021)陕032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0月19日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16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消费措施,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24执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