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凤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2021)陕032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0月19日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16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消费措施,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24执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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