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凤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10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经营性收益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通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本程序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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