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财保97号
申请人:河北科斯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路以南国际机器人产业园工业区5#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47925301R。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彦,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明匠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八街1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HP49E。
被申请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北路35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栗红亮,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48416495。
申请人河北科斯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明匠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科斯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明匠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河北科斯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科斯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明匠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晨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东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