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财保143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丰泰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伟,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西侧、福建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靳永超。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沙某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桃源支行(账号:10×××79)2000000元存款;2.冻结被申请人靳永超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62×××70)1000000元存款。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桃源支行(账号:10×××79)200000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靳永超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62×××70)100000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娅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素云
书 记 员 赵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