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1591号之一
原告:江苏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XKT4R33,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太湖路西侧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62954631T,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丰泰机电城B幢B1-4-19、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及鉴定费185000元,由原告江苏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敬
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
人民陪审员  刘长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