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原审被告: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62954631T,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丰台机电城B1-4-9、20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继宏,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被告:丁必久,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连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继宏、丁必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3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上诉人**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振环
审判员  王冬冬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