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615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沐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丰泰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金战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段俊生
书 记 员 陈思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