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152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615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沐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丰泰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金战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段俊生

书 记 员 陈思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