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4722号
原告:明学伍,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62954631T,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丰泰机电城B幢1-4-19。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明学伍与被告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明学伍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学伍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学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明学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