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欧亿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时庆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欧亿达机电有限公司、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20308.8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述安
审判员 朱千里
审判员 翟新权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