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欧亿达机电有限公司、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欧亿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时庆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欧亿达机电有限公司、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20308.8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述安

审判员  朱千里

审判员  翟新权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