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明仁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4执6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80644765,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明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45048304,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2017)苏13民终344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810945.63元,江苏明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明仁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500元。经***申请,2017年12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2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楚岳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明仁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8年4月11日查封江苏明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魏营镇文昌苑11幢203、204、301、402、404室,12幢102、202、203、403、404、503、504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