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581民初5858号 原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4413840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潇湘路99号1幢101室5-8F、1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WW5233A,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滨江国贸中心3-501室。 法定代表人:**敢。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咨询费171055.16元及逾期利息(以171055.1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咨询委托合同》和《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咨询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提供其需要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暂估合同价50000元,同时协议还对计价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需要,对上述项目内示范区园林测算,2、4、6幢及地库测算,公共区精装总价包干清单编制,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各项内容进行了工程咨询服务,并出具了相应电子形式的书面咨询报告给被告,之后原告也按约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配合被告完成了其书面请款流程。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咨询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存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企业信息查询表、《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咨询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任务书、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咨询委托合同付款明细、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企业信息查询表内容显示原告原名称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变更登记为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咨询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委托人(甲方)为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乙方)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约定:为更好地搞好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保证投资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维护建设工程承包方、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特此委托乙方本着实事求是、科学的原则编制工程结算、标底、预算,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经甲、乙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及甲方下属各公司开发的项目达成协议如下:委托项目名称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项目所属单位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地址常熟滨江开发区江南大道与同济路交汇,合同金额暂估约50000元,项目范围相应项目土建、园林、安装、装饰、门窗等工程施工图纸及甲方招标文书约定内容、读图纪要、招标答疑文件或甲方提供的审计相关资料(具体项目以每次委托任务书为准)。委托合同第四条约定了收费标准,其中序号2项目名称土建及普通水电工程中高层、小高层及相应地库、商业土建安装工程取费基数为“土建比例在6%以内,非土建比例在8%以内,按施工单位送审金额取费”,取费费率2.2‰;序号7项目名称方案指标测算(钢筋、混凝土含量测算)取费基数为“高层、超高层、别墅、洋房及相应地库”,取费费率5000元,备注中约定按测算单体个数计取费用;序号8项目名称涉及方案金额测算取费基数为“高层、超高层、别墅、洋房及相应地库;园林、装饰工程”,取费费率0.7‰,备注中约定按审定测算金额计算。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付款方式约定乙方申请合同付款时,需提供6%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了收费标准,序号1项目名称非土建总包批量精装、机电总包取费基数为“按与施工单位签订包干价金额(最终未签订的按一二审核对审批金额)”,取费费率2.00‰。委托任务书2份,1份为常熟滨江源江筑委托任务书,内容抬头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战略合同框架协议,金科区域结算现向贵司出具委托任务书,具体内容如下:工程名称常熟滨江源江筑工程,估算造价约5万元,本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为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范围、内容为1、常熟滨江003地块示范区园林测算,2、常熟滨江2#4#6#及地块测算,3、常熟滨江003地块公共区域精装清单编制总价包干;计费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战略合同框架协议执行;委托人栏签名“程余结”,落款日期2019年9月15日。1份为结算委托任务书,内容抬头与上一份委托任务书内容一致,工程名称苏州金科常熟滨江2018B-003地块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估算造价约6400万元,本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为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范围、内容为苏州金科常熟滨江2018B-003地块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结算;计费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战略合同框架协议执行;委托人栏签名“**”,落款日期2019年11月28日。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咨询委托合同付款明细中列明了工程名称、审计明细等内容,其中审计明细中工程名称“常熟滨江003地块示范区园林测试”2464965.12元,工程名称“常熟滨江003地块公共区域精装总价包干清单编制”4239644.25元,根据合同约定,按90%计取审计费,列表式列明常熟滨江003地块示范区园林测算2464965.12*0.7‰=1725.48,后附“**”签名字样,常熟滨江2#4#6#及地库测算5000*4=20000,后附“程余结”签名字样,常熟滨江003地块公共区域精装总价包干清单编制4239644.25*2‰=8479.29,后附“**金额已确认”签名字样,小计30204.76,本次应付咨询费30204.76元。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列明工程名称苏州金科常熟滨江2018B-003地块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送审金额64022909.4元,上面经办人栏签名“**”,部门负责人栏签名“**”,施工单位栏盖有“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外委事务所栏盖有“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29日。微信聊天记录系RESET(常熟滨江源江筑-**)与***之间的相关微信聊天内容,***于2021年10月14日、10月22日向RESET发送了合同、付款明细等内容,“赵经理,你好,这是常熟项目情况资料,麻烦你帮我们审核下,”“一共四个项目都有委托书”,回复“好的”,于2021年11月4日发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1份(开票日期2020年3月12日,购买方为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额30204.76元),“赵经理原来三个项目的发票应该没有给到你们,我们在区域这边找到了发票”,回复“好的,那就基坑支护的单独开发票吧”,发送“你看我们把这张发票作废,然后四个项目放在一起重新开一张发票给你们”、“你看行不行”,回复“也行”。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系原告向被告开具,开票日期2022年7月27日,金额171055.16元。原告对上述证据解释称:2019年金科集团和原告签订了一个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对金科集团下的关联公司进行工程咨询服务,具体每个项目由直接负责的公司在需要进行工程咨询服务的时候与原告签订具体的项目咨询委托合同和补充协议,之后原告对具体的委托任务书进行工程咨询服务。被告是金科集团下的关联公司,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1月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被告承建的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具体内容以委托任务书为准。被告一共向原告下发了2份委托任务书,1份是在2019年9月15日下发,涉及三个具体项目,另1份是对滨江源江筑003地块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单项结算审计。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完成了相关的委托工程咨询造价服务,相关的请款对接是与金科地产的员工**联系,付款明细上签名的被告员工**、程余结、**、**等都是该项目的成本项目经理,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在2020年3月12日开具了第1份委托书上三个项目的费用金额30204.76元,当时开具的抬头是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由于在2021年11月提出请款时,发票时间较长,就将这张发票作废后连同桩基和基坑支护的费用一起开具了1张发票,由于发票金科集团遗失了,故在2022年7月份重新开具了1份发票,金额为171055.16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收费标准的约定,常熟滨江003地块示范区园林测算金额是按照审定测算金额2464965.12元的0.7‰计算为1725.48元(合同收费标准序号8中约定),常熟滨江2#4#6#及地块测算按照5000元/个*4个计算为20000元(合同收费标准序号7中约定),常熟滨江003地块公共区域精装总价包干清单编制按照审定金额4239644.25元的2‰计算为8479.29元(补充协议收费标准),上述三个项目计30204.76元,桩基和基坑支护单项结算审计按照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中送审金额64022909.4元的2.2‰计算为140850.4元(合同收费标准序号2中约定),总计咨询费用为171055.16元。对上述项目下的款项,被告都没有给付,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由于双方请款沟通有个过程,故原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计算标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据此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原名称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变更登记为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咨询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合同约定:委托项目名称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项目所属单位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地址常熟滨江开发区江南大道与同济路交汇,合同金额暂估约50000元,项目范围相应项目土建、园林、安装、装饰、门窗等工程施工图纸及甲方招标文书约定内容、读图纪要、招标答疑文件或甲方提供的审计相关资料(具体项目以每次委托任务书为准)。合同第四条约定了收费标准,其中序号2项目名称土建及普通水电工程中高层、小高层及相应地库、商业土建安装工程取费基数为“土建比例在6%以内,非土建比例在8%以内,按施工单位送审金额取费”,取费费率2.2‰;序号7项目名称方案指标测算(钢筋、混凝土含量测算)取费基数为“高层、超高层、别墅、洋房及相应地库”,取费费率5000元,备注中约定按测算单体个数计取费用;序号8项目名称涉及方案金额测算取费基数为“高层、超高层、别墅、洋房及相应地库;园林、装饰工程”,取费费率0.7‰,备注中约定按审定测算金额计算。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付款方式约定乙方申请合同付款时,需提供6%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了收费标准,序号1项目名称非土建总包批量精装、机电总包取费基数为“按与施工单位签订包干价金额(最终未签订的按一二审核对审批金额)”,取费费率2.00‰。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2份委托任务书,1份委托任务书工作范围、内容为1、常熟滨江003地块示范区园林测算,2、常熟滨江2#4#6#及地块测算,3、常熟滨江003地块公共区域精装清单编制总价包干;1份委托任务书工作范围、内容为苏州金科常熟滨江2018B-003地块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结算。原告根据被告委托任务书的内容完成了相关项目服务,并向被告出具了常熟滨江源江筑项目咨询委托合同付款明细,确定第1份委托任务书中涉及的应付咨询费为30204.76元。2020年2月29日,原、被告及相关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列明苏州金科常熟滨江2018B-003地块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送审金额为64022909.4元。2021年10月,原告相关人员向被告方相关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办理请款手续,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告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71055.16元,之后被告一致未能付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咨询服务合同关系及被告结欠原告咨询费171055.16元的事实,价款应按约及时给付,被告未能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咨询费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咨询费171055.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1055.16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1元,由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