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9423号
原告: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潇湘路99号1幢101室5-8F、1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南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苑街21号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南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戴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