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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旅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特62号 申请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中青旅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青旅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青旅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青旅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欠付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共计226216.48元,于2021年3月5日一次性支付至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收款账户: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68,开户行:新区工行),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请。 二、如果中青旅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未如约履行,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青旅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主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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