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
申请执行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01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446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2020年4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但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银行账户大多已经被他案冻结。
3、2020年4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4、2020年5月19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昆山无不动产登记。
5、本院委托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注册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6、2020年10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同上次查询。
7、2020年10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同上次查询结果。
8、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4467元、16019.62元,合计620486.62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尚未执结,经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协商,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450000元。
9、2020年10月22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60446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到位450000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欠剩余金钱债务至今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航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