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泰莱建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5839号 原告: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姑苏区西环路2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44138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泰莱建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黄浦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30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22层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3573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泰莱建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