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5839号
原告: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姑苏区西环路2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344138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泰莱建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黄浦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30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22层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3573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泰莱建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