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225号
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龙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帝景花园38幢27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