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3民初1154号
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经编产业园一期1幢103第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龙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帝景花园38幢27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1614元,由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