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5997号之一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丰石业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152号石材区19栋2号。
经营人:***,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系该经销部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繁丰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许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丰石业经销部与被告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丰石业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95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庭审终结前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自愿撤诉,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丰石业经销部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13.9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丰石业经销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