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345号
申请人: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繁丰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许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冒志宇,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冒培,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男,1950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冒志宇、***、冒培、***、***、**、**、***、***、***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冒志宇、***、冒培、***、***、**、**、***、***、***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冒志宇、***、冒培、***、***、**、**、***、***、***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