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81民初2916号
原告: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许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工业园区富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藏书公司)与被告江苏***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藏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藏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向苏州藏书公司给付设计费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苏州藏书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协议书》,约定:1、***公司将位于东台市工业集中区***新厂区建设工程B标段的园林、绿化、景观分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项目发包给苏州藏书公司;2、常规设计费为人民币300000元,双方若签订正式施工合同,设计费按照常规设计费的50%计收;3、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苏州藏书公司以合作诚信金的方式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0元,若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合作诚信金于正式施工合同签订后30天内全额无息返还,若非苏州藏书公司的原因不能按期签订正式合同,则***公司应于收到款项后满100个工作日之次日全额无息返还。协议签订后,苏州藏书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公司电汇合作诚信金人民币300000元,苏州藏书公司亦按照协议约定将设计图设计完成并交付***公司,然***公司并未与苏州藏书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在苏州藏书公司多次催促之下,***公司也未向苏州藏书公司返还合作诚信金300000元及支付设计费300000元。故诉至法院,请予判处如前所请。苏州藏书公司在起诉时曾主张要求***公司返还合作诚信金30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放弃该项诉讼请求。
***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7日,苏州藏书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欲将位于东台市工业集中区的“江苏***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新厂区建设工程B标段”工程发包给苏州藏书公司。1、承包范围:园林、绿化、景观分项工程的设计、施工。2、承包方式:机动材料单价、控制项目总价。3、工期:本工程工期为12个月,暂定2018年3月16日开工,于2019年3月15日竣工。实际开工时间以设计、报价、议价的实际情况议签施工合同后按主体工程实际施工进度、确定。4、设计费价款:双方商定常规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300,000.00元),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按约定常规设计费,50%计取,即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5、工程总价:暂定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万元(¥11,000,000.00元),最终结算以施工图完成后双方议定的总价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等计算的工程总造价经审计后确定。6、双方就本合约及后期签订正式《承包施工合同》的制约办法作出约定:苏州藏书公司于本合约生效同时(即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以合作诚信金的方式向***公司支付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本诚信金于苏州藏书公司施工图设计完成、双方就正式承包合同签订后30天内全额无息返还。若非苏州藏书公司原因不能按期签订合同,则在***公司于收讫之日起滞留满100工作日之次日全额无息返还。合作诚信金的返还不影响本合约的正常履行。7、双方还约定: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时可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协议签订后,苏州藏书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公司交付合作诚信金300000元,***公司就该笔汇款于当日向苏州藏书公司出具专项财务收据。2017年8月24日,苏州藏书公司将设计图通过邮箱发送给***公司,并自2017年10月16日起2017年12月14日将设计图向***公司多次发送。
后双方未签订正式《承包施工合同》,***公司未向苏州藏书公司返还合作诚信金,亦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其给付设计费。
本院认为,***公司与苏州藏书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苏州藏书公司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完成了厂区的设计工作,并履行了设计图的交付义务,***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苏州藏书公司给付设计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江苏***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