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兵1102财保26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余杭路99号办公楼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五一农场白桦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2093.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由担保人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市藏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2093.2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81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