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成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4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东路18号***J地块项目一期S幢B2**25层办公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松滋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村创业园一巷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成世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滋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终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汉中成世纪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武汉中成世纪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武汉中成世纪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实业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都没有生效,不发生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武汉中成世纪公司仍保有对泰和实业公司的债权。(二)一审认为武汉中成世纪公司申报债权时,应当知道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故应以申报债权之日作为向**房地产公司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系适用法律错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泰和实业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时,而不是申报债权时。(三)武汉中成世纪公司提交的《通话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债权人会议签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积极主张债权。但二审法院不加分析,直接作出不予采信的结论,认定事实错误。(四)二审判决照搬一审“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错误,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二审确认**房地产公司和泰和实业公司系连带债务人,却否定**房地产公司需承担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在泰和实业公司破产终结后,仍需对武汉中成世纪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报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武汉中成世纪公司向泰和实业公司申报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且中断效力及于整个破产阶段也及于连带债务人**房地产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需承担责任,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是重于保证责任的连带清偿债务,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逻辑,武汉中成世纪公司更有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主张权利,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支持武汉中成世纪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已认定**房地产公司对武汉中成世纪公司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房地产公司与泰和实业公司为共同债务人,需对武汉中成世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武汉中成世纪公司向**房地产公司主张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武汉中成世纪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泰和实业公司申报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破产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武汉中成世纪公司还提交了《会议签到表》,证明其前后三次参与了泰和实业公司的债权人会议,积极向泰和实业公司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原二审认定**房地产公司和泰和实业公司系共同债务人,原审应进一步查明,破产程序终结后,**房地产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是否应对武汉中成世纪公司未获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武汉中成世纪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叶 可 审判员 *** 审判员 **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