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成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76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乡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569456246。 法定代表人:牛政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塔子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8198589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83UF78。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经理。 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银行账户35×××26.73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银行账户35×××26.7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