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成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塔子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 负责人:**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乡西**村。 法定代表人:牛政军,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襄阳分公司从未与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过《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合同书》。既然无合同,何来的约定管辖。二、即使存在合同,安装是建筑工程一部分的组成,涉及工程消防安全,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老河口市,本案应移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合同书》第12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系乙方(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且上述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据此认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