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民初963号
原告:***,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6395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于当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