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3508号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北京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63954。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被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原告***与被告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张飒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