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2、太原市小店区故一碗削面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8317号
原告: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1,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3,系被告**2的舅舅,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故一碗削面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105MA0KPLH82T。
经营者:曹文全,1983年12月3日出生,住××区,身份证号×××。
第三人:山西智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24608388J。
法定代表人:郭某2,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原龙通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65784N。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2,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故一碗削面馆,第三人山西智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龙通塑胶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铁保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