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3490号
上诉人: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5号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201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西智信方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审理。二、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并执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人与原塑料四厂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已执行完毕,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应由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2018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太原市塑料四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签订的《债权债务执行和解协议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20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