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1050号
原告***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负责人**。
营业场所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内蒙古宏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宏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04元,由原告***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田 丹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