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0637号 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中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6层1701至12层115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现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