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0637号
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中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6层1701至12层115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现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