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708号
原告:泰安高新区宏岳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王佑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6层1701至12层115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泰安高新区宏岳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泰安高新区宏岳家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高新区宏岳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30元,由原告泰安高新区宏岳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