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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7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6层1701至12层115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建筑设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设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项下工程勘察费并未经双方结算,不应直接判由置业公司向建筑设计公司支付。一审法院未经审查合同结算情况就直接判决置业公司支付;2.建筑设计公司交付的合同成果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根本违约,而一审判决并未认定瑕疵状况;3.建筑设计公司未开具发票,工程勘察费付款条件未成就。 建筑设计公司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时间跟约定的时间几乎一致,建筑设计公司有权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勘察费。未开具发票的原因是发包人没有继续实施工程,建筑设计公司多次索要款项,发包人均未支付。经法院询问,建筑设计公司表示,如果置业公司付款,建筑设计公司可以相应开具发票。 建筑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置业公司向建筑设计公司支付勘察费156 954元人民币;2.判令置业公司向建筑设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6 95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勘察费付清日止);3.判令置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涞水万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建筑设计公司作为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双方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万年基业集团涞水4000亩文化旅游项目首开区地质勘察(初勘)任务。工程名称为涞水4000亩文化旅游项目首开区地质勘察(初勘);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本工程为初勘,拟建建筑物情况不明。共布置13个钻孔,其中6个钻孔深15m,7个钻孔20m。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根据现行规范及甲方提供的勘察要求,完成本项目勘察工作。具体规范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201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7).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87-20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15).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北省建筑地基承载力技术规程(试行)》(DB13(J)/T48-2005)。承接方式为工程勘察总承包。预计勘察工作量:13个钻孔,总计230米。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中初步勘察要求的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则需另行收费。本工程的勘察工作计划于2018年5月5日开工,2018年6月6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固定总价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本工程勘察费固定总价为 ¥156 954.00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玖佰伍拾肆元整)。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及相关资料后3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百分之一。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公司在工程地点开展了钻孔等勘察工作,于2018年8月28日向***公司提交了勘察报告4份,勘察报告由***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但此后,***公司未向建筑设计公司支付勘察费。审理中,建筑设计公司称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左右,合同为倒签,合同签订时勘察工作已经实际完成,提交勘察报告是按***公司实际要求的时间来提交的,并提交公司工作人员与***公司项目对接人员的微信记录来证实合同的签订时间。对此,置业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建筑设计公司逾期提交勘察报告。 ***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该公司由置业公司独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 000万元,置业公司持有100%的股权。2020年9月10日,置业公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了***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中,置业公司在《全体投资人的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等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如有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设计公司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故其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勘察任务并于2018年8月28日向***公司提交了勘察报告,故***公司应向建筑设计公司支付勘察费。但根据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与***公司双方项目对接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协商合同内容并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时间应为2018年6月13日左右,而合同工期为30日。因此,建筑设计公司2018年8月28日提交勘察报告已经逾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百分之一。审理中,建筑设计公司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并请求减少;且置业公司未就***公司因逾期提交勘察报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提供证据,故***公司应当支付的勘察费金额,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签订日期不十分明确及双方举证情况等实际情况,酌情扣减20%的勘察费。因一审法院认定建筑设计公司存在逾期提交勘察报告构成违约,双方对应付勘察费数额没有最终确定,故建筑设计公司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现***公司的唯一股东置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付清建筑设计公司勘察款项,置业公司在申请***公司注销时承诺已经清算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其进行虚假的陈述,进行了注销登记,故建筑设计公司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项目负责人员,故对于置业公司所持***没有公司授权,无权收取勘察报告,故不认可建筑设计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进而不同意建筑设计公司诉讼请求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费125 563.2元;二、驳回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项下工程勘察费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建筑设计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项下工程勘察费及违约金。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工程勘察费的付款期限为建筑设计公司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及相关资料后30天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建筑设计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并已经向***公司提交了勘察报告,***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工程勘察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应当支付勘察费。鉴于置业公司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中承诺对于***公司未清算完的对外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置业公司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并无不当。但双方协商合同内容并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时间应为2018年6月13日左右,而合同工期为30日。因此,建筑设计公司2018年8月28日提交勘察报告已经逾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签订日期不十分明确及双方举证情况等实际情况,酌情扣减20%的勘察费,并不支持建筑设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持异议。 置业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未经结算且建筑设计公司交付的勘查成果存在重大瑕疵,据此主张驳回建筑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并未约定付款前应当进行结算,合同未经结算并不能作为拒付工程勘察款的理由,置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建筑设计公司交付的合同成果存在瑕疵,故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1.26元,由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二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官助理吕小彤 书记员王媛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