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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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228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8201J,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圣大国际商业广场A2区3层商303。
诉讼代表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担任(负责人:李**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6080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125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担任(负责人:李**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LENU2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2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NNU1K9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21号工人文化宫15楼。
负责人:***。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8元,减半收取75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淑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