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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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0037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21号工人文化宫17楼。
负责人:***。
被告: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2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