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66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双龙明珠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3942592A,住所地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1幢302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LENU2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2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淮安市双龙明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作出(2023)苏089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淮安市双龙明珠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