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大控股有限公司

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5363号 原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2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聚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联时代大厦A幢1603室。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罕英,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公司)、杭州聚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聚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对被告义***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冻结。本案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罕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给付案涉工程结算款3247231.7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47231.75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案涉工程结算款3247231.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主张的工程款3247231.75元就诉争建设工程“*****口商业MALL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20年l2月8日,原、被告就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片区更新改造地块的“*****口商业MALL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MALL幕墙及***工程】》。合同主要约定: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招标图纸总价包干,含税总价为15885996.00元。工期自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6月1日,共计185个日历天。进度款按月支付至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的80%,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5%作为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期完成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10月12日,案涉工程经双方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17101041.42元。被告在给付部分工程款12998757.6元后,余到期应付工程结算款3247231.75元,至今未付。被告一系由被告二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应对被告一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对于支付方案需双方调解处理,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希望被告限期内处理。针对所谓的利息,是否可以不计算,需要双方协商;针对诉请第三项的优先受偿权,被告是我们的专业分包单位,不是涉案总承包方,无法依法享受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义***公司就*****口项目商业MALL幕墙及***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内容包括外墙石材幕墙安装、铝板幕墙供应及安装、玻璃幕墙供应及安装、***及龙顶图纸范围内的埋件等。工期自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6月1日,共计185个日历天。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招标图纸总价包干,含增值税总价15885996元,税率9%。党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0%,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再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经结算确认案涉工程含税价为16746291.42元。2022年10月12日,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增工作内容部分补充总金额为354750元(含税),税率9%,补充协议签订完成后一次性支付,承包人应提交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内容。案涉工程保修期为2021年11月至2026年11月。原告已履行全部开票义务,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2998757.6元。 另查明,被告义***公司系被告杭州聚厉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补充协议、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经结算总价款为17101041.42元,因保修期未过,应按合同约定预留5%作为保修金。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998757.6元,被告义***公司还应支付原告3247231.75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聚厉公司作为被告义***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工程为幕墙及***,其中幕墙部分为装饰装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发包人系被告义***公司,承包人为原告,且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十八个月,故对原告要求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工程款3247231.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聚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3247231.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在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247231.75元范围内,对案涉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