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564号
原告: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11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沅江正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书院路社区洞庭庙巷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正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驰
书 记 员 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