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2301号
申请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11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52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愿意以申请人购买的保险单号为6615492021430425000007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52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劲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李 劲